客戶服務
掃一掃聯系我們
掃一掃聯系我們
承包人以勞務分包之名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之實,由于承包人不具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應認定《勞務承包合同》無效。
案例來源:
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鄭州龍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
法院觀點:
關于合同效力問題。雖然6761號判決認定合同有效,但是案涉合同的效力涉及到法律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價值評判問題,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是法院依職權審查的問題。根據6761號判決和本案一審查明的事實,2011年2月份,水電六局承建了南水北調中線干線淅川段工程施工1標項目后,分別與焦作市黃河華龍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鄭州建苑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簽訂《設備租賃合同》,與龍華公司簽訂了《勞務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龍華公司為上述三個合同的實際施工人,但是龍華公司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設備租賃合同》的簽訂人。本案中的法律關系是中線局是發(fā)包人,水電六局是總承包人,龍華公司是轉包合同的承包人,雖然龍華公司和水電六局簽訂的是《勞務承包合同》,但是龍華公司實施的卻是建設工程施工的行為,所以龍華公司以勞務分包之名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之實,且龍華公司是勞務公司,不具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故龍華公司與水電六局之間系違法轉包合同關系,我國關于施工資質和轉包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系效力性禁止性法律規(guī)定,故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無效合同。
關于案涉《勞務承包合同》的效力問題。首先,關于合同效力問題,屬于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職權進行認定的問題,故即使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問題沒有異議,人民法院也可依法做出認定。其次,案涉《勞務承包合同》雖然名為勞務承包,但是從合同約定的內容以及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情況看,龍華公司所提供的并非單純的勞務,而是以單價承包方式進行的包括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等在內的綜合性施工,故二審判決認定龍華公司以勞務分包之名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之實有事實依據。龍華公司不具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故二審判決認定《勞務承包合同》無效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