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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法釋〔2020〕25號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
來源:人民網
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貫徹實施好民法典,充分發(fā)揮總則編在民法典中統(tǒng)領全局的作用,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微博|人民日報
來源:清廉浙江
來源: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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